(2015)安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丁大真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大真,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丁大真,湖南省醴陵市栗山坝镇龙井居委会寺坡组6号。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徐荣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大真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丁大真以与被告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大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由原告丁大真负担。审判员 李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