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7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乔玉成申请执行付玉琴、田国礼、吴斌追偿权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玉成,付玉琴,田国礼,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719—4号申请执行人乔玉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付玉琴,女,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国礼,男,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乔玉成与被执行人付玉琴、田国礼、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利民初字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玉琴、田国礼、吴斌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72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2元、申请执行费997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玉琴、田国礼、吴斌在银行账户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