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理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正祥诉车禄基、车光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祥,车禄基,车光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周正祥,女,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邹林芯,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车禄基,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车光耀,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祥诉被告车禄基、车光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继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