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供销合作社,陈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贾先发委托代理人:张景生被执行人:陈忠义,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忠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供销合作社化肥款4,990.00元;二、被告陈忠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供销合作社利息3,505.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陈忠义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陈忠义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