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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邓少英与潘香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英,潘香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邓少英。被告潘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少英与潘香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少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少英负担。审判员 王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韦瑞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