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凯励成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彭明强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凯励成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彭明强,柯红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238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楼1616室,组织机构代码69446985-7。负责人廖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婷婷。被告昆山凯励成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同心路19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77029-9被告彭明强。被告柯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昆山凯励成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彭明强、柯红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意思之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凯励成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彭明强、柯红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