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立娜与王常喜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娜,王常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立娜,干部,现住四平市。被告王常喜,个体业户,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娜诉王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立娜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