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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立娜与王常喜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娜,王常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立娜,干部,现住四平市。被告王常喜,个体业户,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娜诉王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立娜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