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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知)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肖宇志与北京京楚尚林文化传播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志,北京京楚尚林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807号原告肖宇志,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操乐龙,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楚尚林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南物流展厅E区4号库。法定代表人郭俊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宇志与被告北京京楚尚林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京楚尚林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宇志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京楚尚林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宇志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原告肖宇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