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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茂俊、张立中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茂俊,张立中,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茂俊,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中,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旭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开印,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茂俊、张立中与被上诉人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字第1085号民事裁定上诉称,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本案仅是债权债务纠纷,两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了诉讼管辖约定,该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均应遵照履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