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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春花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花,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魏春花,女。被告:王凯,男。原告魏春花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春花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春花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春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魏春花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明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