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张剑、廖丹枫、廖大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张剑,廖丹枫,廖大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剑,男。原审被告:廖丹枫,女。原审被告:廖大权,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剑以及原审被告廖丹枫、廖大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龙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上诉状,并于2014年11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贾鸿宾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