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丽真诉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真,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黄丽真,女,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委托代理人:胡鹏、骆绍国,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添福,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金平县勐拉乡荞菜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添福,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绍春、胡常明,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丽真诉被告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丽真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0元,由原告黄丽真负担。审 判 长 曾国忠审 判 员 谭 延代理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尤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