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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学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007号罪犯陈学丰,男,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滁琅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学丰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学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丰自入监服刑三十六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劳动改造中,能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服刑改造中共获二次表扬和一次记功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石松审 判 员  樊朝勇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