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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某某欠款12828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交纳了执行款12828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9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