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胥廷美申请执行陈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胥廷美,女,汉族,1954年12月9日生,住文山市中天世纪御博园小区*****号,身份证号码:5326281954********。被执行人陈世奇,男,汉族,1982年3月1日生,住文山市秀峰路**号华宇大厦*栋****室,身份证号码:5326211982********。关于申请执行人胥廷美申请执行陈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世奇应赔偿申请人100000元,现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世奇与申请人胥廷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胥廷美同意被执行人陈世奇当庭支付20000元,余款80000元从2015年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还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那洪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