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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力顺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力顺建材有限公司,上虞力得电器有限公司,赵力,史孝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43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涂咸阳。被告: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有炜。被告:浙江力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永华。被告:上虞力得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军林。被告:赵力。被告:史孝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力顺建材有限公司、上虞力得电器有限公司、赵力、史孝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宁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人民陪审员  董晓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赵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