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5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为、王永河与王永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王永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5059号原告:李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志军。被告:王永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诉被告王永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于2014年2月5日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为负担。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