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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智立招与吕淑云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立招,吕淑云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44号原��智立招,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张江辉,原告智立招之妻。被告吕淑云,女,40岁,住内丘县。原告智立招与被告吕淑云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智立招于2015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立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立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智立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