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智立招与吕淑云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立招,吕淑云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44号原��智立招,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张江辉,原告智立招之妻。被告吕淑云,女,40岁,住内丘县。原告智立招与被告吕淑云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智立招于2015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立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立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智立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