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11号罪犯朱飞。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沪铁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2日被投入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朱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