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曹红与 张玉得、胡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张玉得,胡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252号原告:曹红,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玉得(张玉德),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胡秀君,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诉被告张玉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