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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行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寨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沿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靳明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明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沈大全,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寨县林业局,住所地金寨县江店新城区金叶路。法定代表人:张业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其钊,该局林业执法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诉金寨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金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明红、沈大全,被上诉人金寨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其钊、张涛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寨县林业局于2015年2月5日撤销被诉林业处罚决定,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自主处分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