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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名称

林建祥、王国才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林建祥;王国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刑终字第403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建祥,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四川西昌市人,家住四川省西昌市。2014年4月15日因本案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文龙,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国才,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四川省会东县。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国才、林建祥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禄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建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建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林建祥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建祥撤回上诉。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阮文波 审判员 刘晓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万冬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