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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林廷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林廷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凤凰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廷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廷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廷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廷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廷信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62×××15账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廷信存款1000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账号:21032301293000151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