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林廷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林廷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凤凰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廷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廷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廷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廷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廷信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62×××15账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廷信存款1000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账号:21032301293000151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