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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中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熊某、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某;罗某;熊光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某,男,1973年9月3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某,女,1976年4月8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昌,云南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光祥,男,1954年1月7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再审申请人熊某、罗某因与被申请人熊光祥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文中民三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某、罗某申请再审称:原生效判决认定花鱼洞龙潭是天然形成的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该龙潭现在的形状是被申请人请人挖而形成的。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判决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熊某、罗某年仅11岁之子熊文壮与伙伴到位于小坝子镇田湾村委会张家湾寨脚地名为“花鱼洞”的龙潭里捞鱼溺水死亡的事实属实。虽然被申请人熊光祥在事发前曾为了修鱼塘而请人挖过该龙潭,但花鱼洞龙潭系天然形成,不是被熊光祥挖过以后形成的,熊光祥不是龙潭的所有者和管理使用人,熊文壮溺水死亡与熊光祥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院(2013)文中民三终字第136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熊某、罗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某、罗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应辉审判员  何 英审判员  林芮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韦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