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105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仁燕,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邱能忠、王玉,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珊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