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显钢与何子博、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钢,何子博,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李显钢,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何子博,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钢诉被告何子博、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子博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PN0**的肇事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李显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子博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PN0**的肇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邱 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