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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吉勇、刘华、易园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吉勇,刘华,易园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建筑工程师。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云发,村主任。被告:易吉勇,男,出生1972年10月4日,汉族,农民。被告:刘华,女,出生1971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易园园,女,出生1994年8月1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吉勇、刘华、易园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