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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5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