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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伍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从事装修工作,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伍某,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昆明市盘龙区围伟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腾出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马军场村西侧2幢1单元402号房屋一套,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腾房事项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云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谷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