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章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79号罪犯林章,男,1992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8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