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剑光、吕福梅等与李德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剑光,吕福梅,李德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孙剑光,无固定职业。原告吕福梅,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孙茂昌,无固定职业。被告李德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剑光、吕福梅诉被告李德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剑光、吕福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剑光、吕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4元,由原告孙剑光、吕福梅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晓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