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郑庆丰与吴振海、田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丰,吴振海,田XX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郑庆丰,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被告吴振海,男,66岁,住德惠市。被告田XX,男,77岁,汉族,现住德惠市。原告郑庆丰与吴振海、田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郑庆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庆丰撤回对被告田XX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