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贤、尹嘉辉与被告尹若兆、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若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贤,尹某,尹若兆,鸡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若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陈玉贤,女。原告尹某,男。法定代理人陈玉贤(系尹某母亲)。被告尹若兆,男。被告鸡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尹若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贤、尹某与被告尹若兆、鸡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若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贤、尹某以“被告尹若兆在外地”为由,申请延期限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