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固安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固安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固安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北京路东侧泰安路北侧28区。组织机构代码:77344162-5。法定代表人瞿鸿,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潘万海,男,生于1970年7月29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区金盛华城*栋1口***号。身份证号码:6203021970********。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固安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固安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万海于2015年2月5日将拖欠的物业费、公摊电费、垃圾处理费、水费及诉讼费合计4635.50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