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锡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熙,胡勇,邱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锡熙。被执行人胡勇。被执行人邱爱平。申请执行人李锡熙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胡勇、邱爱平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勇、邱爱平存款人民币2237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志凯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莫芷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