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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成显荣、李坤与沈桂勇、沈兰富、鲁延超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阴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成显荣,女,汉族,生于1954年11月7日,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坤,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3日,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沈桂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3日,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成显荣、李坤与被执行人沈桂勇、沈兰富、鲁延超身体权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沈桂勇、沈兰富、鲁延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显荣、李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桂勇、沈兰富、鲁延超向申请执行人成显荣连带赔偿31131.6元。要求被执行人沈桂勇、沈兰富、鲁延超向申请执行人李坤连带赔偿9289.5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显荣、李坤与被执行人沈桂勇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1、由沈桂勇在2015年5月15日之前给付成显荣赔偿款31131.6元。2、由沈桂勇在2015年5月15日之前给付李坤赔偿款9289.5元及案件受理费570元。3、案件执行费506元由沈桂勇承担(已向法院缴纳)。如沈桂勇未按此协议履行,成显荣、李坤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阴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邹明胜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