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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诉被告范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范永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伍绮红,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申威,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永明,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诉被告范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令其预交案件受理费3741.5元。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卢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