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韩磊与王洪国、赵淑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王洪国,赵淑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韩磊。被告王洪国。被告赵淑改。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与被告王洪国、赵淑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韩磊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