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韦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韦某。被告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马宇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