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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莹诉贺贵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贺贵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09-1号原告张莹,女,1989年4月1日生,满,农民。被告贺贵喜,男,1956年12月16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莹诉被告贺贵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张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