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莹诉贺贵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贺贵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09-1号原告张莹,女,1989年4月1日生,满,农民。被告贺贵喜,男,1956年12月16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莹诉被告贺贵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张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