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XX章与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章,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章,男,汉族,1960年3月9日出生,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法定代表人贾哲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蔡军,女,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XX章与被上诉人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蔡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XX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XX章负担35元,本院退还给上诉人XX章35元。审 判 长 薛 红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贺双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