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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杨乾方、王芝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杨乾方;王芝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z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奉执民字第37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 代表人:夏建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政,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杨乾方,职业不详,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王芝娟,职业不详,住奉化市。 本院(2014)甬奉商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登记在杨乾方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东门路2#5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曹玉琴发送执行通知书,告知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并责令其履行交出担保财产、财产凭证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杨乾方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东门路2#5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晶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玮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