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健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84号罪犯王健,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健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8月因不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2014年7月因听到民警指令时,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要求被扣2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