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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华与被执行人胡含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310号申请执行人申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二坊***楼**号。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2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还款41400元给申请人,余款从2015年2月起每月还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3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