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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沧州天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青县丰成乳业有限公司、张洪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沧州天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青县丰成乳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洪立。被告:张蒙。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天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青县丰成乳业有限公司、张洪立、张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7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玉洁人民陪审员  高光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红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