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邱赛飞与高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赛飞,高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邱赛飞。被告: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赛飞与被告高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赛飞撤回对被告高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赛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