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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波与被执行人邹吉萌、王慧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波,邹吉萌,王慧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邹吉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慧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文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邹吉萌、王慧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文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秦旭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