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汪修超与赵安林、汪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修超,赵安林,汪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汪修超,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查四林,铜陵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安林,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汪延凤,女,汉族,1963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修超诉被告赵安林、汪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修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修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汪修超承担。审判员 姚 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