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与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地址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路1号嘉瑞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徐宇翔,经理。被告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法定代表人刘开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46641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66419.77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惠爱审 判 员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