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梦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机场路南星湖街西侧名湖花园18幢101、102室。法定代表人彭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阳、周敏。被告吴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梦超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梦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候佳芸 关注公众号“”